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珠江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凯莱德化学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珠江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苏州凯莱德化学品有限公司货款32400元,被告广东珠江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清给原告苏州凯莱德化学品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珠江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应从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以374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给原告苏州凯莱德化学品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东珠江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应从2019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324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给原告苏州凯莱德化学品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为423元,由被告广东珠江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8元,由原告苏州凯莱德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95元,此款原告已预付,多交纳的328元应予退回,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至本院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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