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02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玉炳。 被执行人:惠州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月英。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民终559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2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309904元及利息(利息以43099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执行人惠州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077元、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12798元、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627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1164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人民币4309904元及利息609959元(利息计至2020年4月3日止),缴纳案件受理费46279元、执行费45499元。现本院依法通知双方,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13民终559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的(2017)粤1302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