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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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泉州亚盛鞋材有限公司 泉州公元纺织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亚盛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6941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8月1日为13900800元,之后的罚息以本金56941000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计算基数,均按年利率9.13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泉州亚盛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50000元; 三、若被告泉州亚盛鞋材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原告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泉州亚盛鞋材有限公司就《厦门信托-中信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5)XMXT-ZXYH(信)字第0330号]项下的信托收益权行使质押权,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亚盛鞋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完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泉州亚盛鞋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199.6元,由被告泉州亚盛鞋材有限公司、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