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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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田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含宇林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含宇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 二、被告重庆含宇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含宇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四、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田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X号X-X房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玉清寺华玉路X号X幢附X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重庆含宇林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重庆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含宇林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965.5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重庆含宇林业有限公司、***、重庆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田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