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泰达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安科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安科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价款61719元及该款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江苏安科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安科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元,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安科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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