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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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881505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7年9月22日的借款利息17026800元,以及以借款本金41001505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10015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翼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翼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翼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8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95481.67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038.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1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5000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510038.81元,由被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翼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460038.81元,由***负担司法鉴定费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