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翼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青商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881505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7年9月22日的借款利息17026800元,以及以借款本金41001505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10015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翼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翼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翼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8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95481.67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038.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1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5000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510038.81元,由被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翼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460038.81元,由***负担司法鉴定费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