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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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卢望选74304.64元; 三、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垫付的赔偿款32947.80元。 四、驳回卢望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确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