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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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09年4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扣减已支付利息67万元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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