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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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风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欧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恒宾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并对欠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收复利至利息结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重庆华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恒宾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担清偿责任; 五、被告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第三项债务中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60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被告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恒宾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