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天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合计196723.46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则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皖AF××××宝马牌小型轿车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浙江天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4元,由被告***、***、浙江天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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