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恒辉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7376号 原告: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秦红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恒辉管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文泽,系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刚,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辉管业有限公司、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45元,由原告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洪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张琬玲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