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恒辉管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7376号

原告: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秦红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恒辉管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文泽,系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刚,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辉管业有限公司、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45元,由原告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洪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张琬玲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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