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
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丰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丰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以及截至2018年8月7日的利息724293.85元、罚息1012.34元、复利22907.4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以尚欠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执行利率7.8375%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尚欠利息724293.8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执行利率7.8375%上浮50%计算的的复利;

二、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重庆丰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13984元,由被告重庆丰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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