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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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瑞升康博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570412.81元,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5日的利息4753.44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70412.81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及罚息为基数,均按固定年利率10%再上浮50%计收,利随本清); 被告***、***、重庆瑞升康博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不履行前述第一项还款义务,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有权就***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X号X-X#和***、***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X号X幢X-X房屋在顺位抵押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重庆瑞升康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服务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35.88元,由被告***、***、***、重庆瑞升康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