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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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代偿借款本息987964.95元;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广西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利息(计算方法:以987964.9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南宁比尔萨斯服饰有限公司就原告广西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向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不能追偿部分承担50%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51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费用共计19515元,由原告广西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负担80元,被告***、***、广西南宁比尔萨斯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