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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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蓝广宁、潘丽荣、蓝勇强、韦秀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99969.47元,利息5403元(利息至2020年7月20日)。 申请费1460元,由被申请人蓝广宁、潘丽荣、蓝勇强、韦秀京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