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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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昭平县昭平镇阳光商务宾馆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昭平县昭平镇阳光商务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补交电费161,698.59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1,808元,由原告广西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昭平县昭平镇阳光商务宾馆负担1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