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5634.44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988.06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5095.92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5090.72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9071.78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8245.83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以23142.13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赔偿原告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6500元。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01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06-01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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