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5万元及利息165176.1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该日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顺延计算),合计510176.13元; 2、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未能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则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抵押物即借款人聂献觉、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广西灌阳县(房屋产权证书号:灌房权证灌阳镇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2元,减半收取44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