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 许昌九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38813.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计算止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44元,减半收取12922元,原告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47元,被告河南龙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