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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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7829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6元,被告***、南阳神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