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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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 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贷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2952.37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崔德州、***、***、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3元,减半收取4321.5元,由被告***、崔德州、***、***、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