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工程款564707.58元。

二、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质保金569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不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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