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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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全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重庆蜀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蜀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全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17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重庆全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蜀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 三、被告重庆全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蜀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未退还保证金金额为基数,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重庆蜀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重庆全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段静强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彭俊豪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