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市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香河弘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4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

二、香河弘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36226.22元;

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6705.8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收取90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3900元,***承担581元,香河弘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655.20元,***承担66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香河弘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10.40元,***承担127.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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