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香河弘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4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 二、香河弘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36226.22元; 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6705.8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收取90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3900元,***承担581元,香河弘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655.20元,***承担66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香河弘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10.40元,***承担127.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