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执保57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辉、齐维群,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申请人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冀06民初10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证明号为冀(2018)保定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的在建工程,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据(2020)冀06民初104号之一民事裁定采取了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于2020年8月13日在查封被申请人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证明号为冀(2018)保定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的在建工程,期限为三年。 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查封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