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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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露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国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承德东恒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承德金贵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国富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河北省国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金额为5395540.59元; 二、确认原告河北省国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2058700元范围内有权就被告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承德县新杖子乡南台村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承德县国有(2001)字第14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河北省国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持有的被告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86.8%的股权及被告***持有的被告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13.2%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本判决生效且被告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告河北省国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的房屋及被告***将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被告***名下抵押物担保范围为本金2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违约金为利息金额的50%);被告***名下抵押物担保范围为本金96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9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违约金为利息金额的50%)】; 五、本判决生效且被告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被告承德泰禾矿泉水有限公司、承德东恒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就原告河北省国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4717257.69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违约金为利息金额的50%)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河北省国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85元,由被告承德泰禾矿泉水有限公司、承德东恒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