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 重庆荣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7月9日的贷款本金23894.31元、利息463.63元、罚息149.14元,共计24507.08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支付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23894.31元为基数,在LPR利率上加92.5基点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被告未偿还的利息463.63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计算); 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支付律师费1004元;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对***所有的车架号为LS5A23BE3GB363400长安牌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在***不清偿上述债务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五、重庆荣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重庆荣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