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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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远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远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所租赁原告***的56平方米型号D-480户外全彩LED显示屏、诺瓦K4S控制处理器2台、诺瓦N6控制处理器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及附件配置电源线、信号线及线车等配套设备; 二、由被告湖南远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电子设备租赁费8400元。 三、由被告湖南远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电子设备折旧损失费10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原告***负担4200元,被告湖南远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