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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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龙翼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9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9‰[8.25×(1+20%)]计算至本案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随本清; 二、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龙翼提供的位于新田县龙泉镇新华东路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为:新田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2006-0734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新国用(2014)第000149号、对被告***、莫素英所提供的位于新田县龙泉镇新华东路的房地产提供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为:新田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713005202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新国用(98)第161号)处置后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00元,减半收取24400元,由被告***、龙翼、***、莫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