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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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阳众义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上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医疗费、施救费、交通费共计8274元; 三、重庆上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停运损失费12670.8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50元,由重庆上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元,由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21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123元,由重庆上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