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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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8877.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89471.58元); 二、***、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72元,减半收取计11436元,由***、***、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