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达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鲁钢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东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鲁钢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苏力达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塑料机械购销合同》于2019年7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东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力达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1万元及利息(以3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苏力达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山东东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9)苏1302民初8443号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山东东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19)苏1302民初8900号案件受理费8006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10926元,由原告江苏力达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56元,被告山东东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