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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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观支行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埠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埠口支行借款本金176730.32元,并承担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实际还款日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对账单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