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新投康佳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天汇能源五指山发电有限公司 海南抱由水电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南抱由水电站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天汇能源五指山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运营管理费19867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年利率0.3%的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986735元为基数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15.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抱由水电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gkriibch3q2ladxi6j 案件唯一码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