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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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兴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兴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1000元及违约金(以31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兴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垫付,限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全部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