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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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21民初3024号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久,系该行资产管理部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丹丹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裴连成 |
裁判日期 | 2020-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