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方德信基金有限公司
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珠海国安方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夏广润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珠海国安方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款500万元;

二、被告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国安方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一至二项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方德信基金有限公司、珠海国安方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方德信基金有限公司、珠海国安方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000元,被告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1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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