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方德信基金有限公司 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珠海国安方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夏广润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珠海国安方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款500万元; 二、被告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国安方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一至二项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方德信基金有限公司、珠海国安方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方德信基金有限公司、珠海国安方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000元,被告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1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