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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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云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煌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京胜捷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2万元; 二、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云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煌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京胜捷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5.12元,由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云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煌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京胜捷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因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