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更生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
山西同煤铁丰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隆丰矿业有限公司
唐山市开平区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
唐山鑫恒嘉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宏丰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970万元,并以19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5.5%支付利息至2018年6月1日止、自2018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8.2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5%支付复利至2018年6月1日止、自2018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8.25%支付复利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唐山宏丰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鑫恒嘉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同煤铁丰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517.95元,由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唐山宏丰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鑫恒嘉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同煤铁丰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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