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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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5万元及利息。 二、如不能偿还上述借款原告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拍卖、变卖***名下坐落于宾县平坊镇第一街坊(黑20**宾县不动产权第0000427号)所得价款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