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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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3民初1345号 原告宋金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被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立辉,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春财,经理。 被告张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原告宋金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宋金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晓梅 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赵舒淇 |
裁判日期 | 2020-08-08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