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3民初1345号

原告宋金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被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立辉,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春财,经理。

被告张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原告宋金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宋金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晓梅

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赵舒淇

裁判日期 2020-08-08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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