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天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支行
吉林市中科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吉林市中科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天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185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85元,减半收取4492元,诉前保全费3113元,合计7605元,由被告吉林市中科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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