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众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山市众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323.01元,并自2020年7月7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履行时止;

二、被告***对上述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被告中山市众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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