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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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黔龙卷烟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重庆黔龙卷烟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扣除5342.47元); 三、被告重庆市黔龙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泓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俊、***、***、***、***对被告重庆黔龙卷烟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向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在前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重庆黔龙卷烟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黔龙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泓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俊、***、***、***、***负担8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