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向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353893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费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直付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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