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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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向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353893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费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直付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