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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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恒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二、驳回原告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伊犁恒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1,719,8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完毕; 四、驳回反诉原告伊犁恒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0元,由原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反诉费31,867.6元,由反诉被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79元,由反诉原告伊犁恒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88.6元。鉴定费81,000元(24000元由原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42,000元由被告伊犁恒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付、15000元由被告***预付),由原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000元,由被告伊犁恒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18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