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原市锦绣田源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盛凯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661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2019年7月11日通过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向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将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变更为第三人***;

三、上诉人***对上述第(二)项内容履行协助变更登记义务;

四、驳回山西盛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元,由山西盛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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