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大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陕西中大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高桥电缆销售部支付电缆款人民币15914718元整;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陕西中大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高桥电缆销售部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288元(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高桥电缆销售部已预交),由被告陕西中大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5288元,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高桥电缆销售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