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欠付被告重庆市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以420285.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20285.46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时止)为限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