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山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857,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1.以4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2.以457,5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云南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80元,由被告云南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费6475元,由反诉原告云南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